自律政司就“黎案”聘用外國律師之事上訴以來,有外國反華勢力不斷抹黑、攻擊律政司,認為不尊重黎智英選擇律師的權利,是侵犯黎智英的辯護權,雲雲。然而,他們卻閉口不談自己的國家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是否允許外國律師代理?外國反華勢力把“雙標”玩得這樣熟練,是在把世人當傻子一樣欺騙,再次暴露了其邪惡本性!
國安案件涉及外部勢力體現特殊性
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是什麼?這是判別“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香港國安法的總則闡明瞭立法目的:“為堅定不移并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益……制定本法”。
香港國安法訂明瞭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其中之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均屬犯罪”。
衆所周知,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的主要對象是英國和美國,而黎智英聘請的律師Tim Owen是英國人,顯然存在利益和角色衝突。作為英國公民的Tim Owen必然效忠英國,誰能保證他在代理“黎案”時不把維護英國的國家利益放在首位呢?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是為了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卻讓一個完全有可能把維護英國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師參與案件審理,而英國又屬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當事方。這豈不荒唐!
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基於香港本地獨特背景制定的,其淩駕性不容置疑;國安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其權威性不容置疑;國安法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特殊性不容置疑!因此,“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必須從國安法的角度判別,而不能從普通法的角度判別。如果香港司法機關不能准確理解國安法,中央不會坐視不理,一定會履行國安法賦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