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4日電/網評:法庭判決須體現國安法原意
來源:大公網 作者:卓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將於下月1日正式開審,日前涉案的六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前高層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覆製煽動刊物等罪。傳媒報導指出,當中三人將轉任“污點證人”頂證舊老板,意味其罪證將更加確鑿。
毫無疑問,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以來,黎智英案將是最為重要的一場審訊,這不但在於國安法之下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嚴重,涉及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更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制裁國家和香港,在全世界這樣的行為都是重罪。
而且黎智英不是一般商人,而是外國勢力在香港的主要“代理人”,多年來在香港煽風點火,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官方網站“中國長安網”就曾發文點名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及何俊仁四人為“禍港四人幫”,並力數其“十四宗罪”。
這些都說明黎智英案非同一般,案件能否公平、公正審訊,讓公義正義得以彰顯,事關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權威,事關香港穩定大局,絕不能有絲毫空隙,更不能容許以各種司法程序干預、阻礙國安法實施。這些都要求法庭執行好國安法,律政司更需要積極把關,而國安法也有機制應對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確保犯法者罪有應得。
不應允許外國大狀干涉國安案件
黎智英一方的辯護策略其實很簡單,主要是利用司法程序大打“拉布”戰,干擾及挑戰國安法,通過大量引用西方案例和條文來否定香港國安法,從而把水攪混,讓黎智英有脫罪機會。就如親反中亂港勢力的大狀當年在《禁蒙面法》一案上,就大量引用了美歐案例,否定特區政府推出《禁蒙面法》的理據,最後竟獲高院接納,頒下書面判詞指特首引用《緊急法》違反了基本法,就此制定的《禁蒙面法》也是“違憲”云云,引發了社會巨大爭議,也變相令暴徒更加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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