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禁蒙面法》一役的教訓極為深刻,這也說明了黎智英一方為何執意要聘請英國“禦用大狀”,並非是因為他熟悉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能夠為審訊提供所謂有益、有建設性的觀點,而是在於其英國大狀的身份、在於其處理西方人權案的經驗,企圖以西方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去“抽秤”以至否定國安法,如果審訊最後法庭被其說動,又或被其所謂“權威”的身份影響,難保不會對國安法日後的實施和解讀造成負面影響。這才是黎智英千方百計聘請“禦用大狀”的原因。
黎智英一方的另一個策略,就是不斷橫生枝節,不斷挑動爭議,炒作案件,甚至提出一些毫無理據的爭議,目的是干擾審訊,只要一次成功,難保就可以扭轉乾坤。
最明顯例子是黎智英一方近日又以案件不設陪審團為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這個理據荒謬之極,不但香港國安法已有明文規定,“唐英傑案”也有了明確的案例,提出“永久終止聆訊”完全是無理無法無據。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分別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三個理據都是十分清楚,黎智英本身所犯的就是勾結外國勢力罪,怎可能沒有涉外因素?怎可能沒有國家機密?如果黎智英案都不符合這三個理據,請問又有哪一個案符合?
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至於不設陪審團是否違反基本法以及香港的司法公正。在“唐英傑案”中,上訴庭已表明香港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且陪審團不應假設是達至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並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沒有指明陪審團不可或缺。說明不設陪審團的法律問題已經明確及解決。在這樣情況下,黎智英一方仍要提出“永久終止聆訊”,不但是不專業的表現,更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企圖通過不斷提出各種“申請”、“程序”,拖延案件審訊,甚至是挑戰國安法權威。
黎智英一方提出的理據根本就不成立,但令人憂慮的是,在聘請英國“禦用大狀”一事上,卻似有中門大開之感。早前上訴庭已駁回律政司有關上訴,之後律師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日前再次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這難免傳達出一個令人憂慮的信息,令外界擔心能否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能否完整根據國安法條文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在審訊中屢次出現各種空子,讓黎智英一方不斷利用,借此逃避或減輕刑責,這對於國安法將是一次損害,各界都不希望看到,中央更不會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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