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8日電/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統計,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已從2017年的27.2萬億元增長至2021年的45.5萬億元,穩居世界第二;在中國GDP中占比提升至39.8%。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數據的權屬安全問題逐漸進入公眾視野,面對頻發的數據侵權行為,數字經濟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數字經濟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羊城晚報發表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教授陳萬思文章表示,近年來,人臉支付、刷臉考勤等人臉識別技術作為新興身份認證手段,在眾多領域為人們生活方方面面帶來便利,但是人臉識別技術的普及也給法制意識較差的應用程序運行商以可趁之機,屢屢發生諸如人臉信息被濫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大數據“殺熟”等情形。
數據侵權行為頻發的背後,是數字經濟相關法律法規滯後於快速發展的數字經濟。數字經濟是當前最新興領域,其立法規制需要時間更需要空間,且由於缺乏直接上位法的指導,目前數字經濟相關促進條例多以鼓勵、引導性條款內容為主,未就市場內參與人的責任義務進行充分規定。
雖然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界定個人數據的權屬,但是對個人數據所具備的人格權益已成為普遍共識,成為相關條例的優先保護對象。以2021年廣東省數字經濟相關立法為例,其總體立法思路體現了對行業部門監管職責的強化,以及通過規範涉及個人數據的數據產權交易規則,保護個人數據權益。
參考各地方管理條例、立法草案,數字經濟的管理規制亦是一場“急不得”的變革。未來數字經濟的建設主力軍將會是日益壯大的互聯網原住民群體,這也意味著未來的數據管理規制不但需要法律推進,也需要考慮不同用戶的保護需求。不同於數字經濟的初期,現在越來越多年輕的互聯網原住民參與到數字經濟生活中,新生代成長於互聯網權益保護的高速發展階段,權益意識更為敏感,呼籲加強數據權益保護的聲音漸高。
急需通過數據確權進行權益保護
文章認為,由於數據可無限復制、傳播,其相關交易也因此超越了傳統權屬變更描述的範圍。例如,在數據買賣中,數據本身所攜帶的信息要素並不會因為交易環節的增多、交易次數的叠加而發生變更;又由於數據缺乏一定的物理形態,基於其虛擬性,當同一份數據被重復交易或是多次交易時,買受方對於其過往的交易記錄是難以查證的,對於數據的原始來源也缺乏追溯渠道,因此對數據來源是否合法、作為生產要素是否唯一所有等都難以明確。在此背景下,數據市場要進一步發展,亟需基於數據流通特點、結合實物交易權屬變更規則,對數據交易背後權益變更進行權屬界定。
目前中國數據權益法律規範並不完備,僅有《電子簽名法》及《數據安全法》對數據保護的範圍進行了界定。其他法律法規例如《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都只局限於個人信息保護,實際並未對數據權益保護進行全面覆蓋,使得部分權益保護內容“於法無據”,難以通過從現有法律中找到合適的法條對現有破壞數據市場交易的行為進行規制,因為目前“數據”的範圍、概念已超越原有法律所規制的“物”以及“物的權益”的範圍。
基於數據本身的特性,要對其進行監管並對相關參與人進行權益保護,首先要根據數據特點從其權益產生背景進行分析保護,對數據產生、交易環節進行拆解:根據數據的使用對象不同,賦予不同數據使用人不同責任。通過對數據進行所有權和使用權區分,對數據相關參與者在不同情景下的角色進行區分,而不同角色的情境設定,為公眾進行個人數據保護提供了可能性,更有利於數據市場可持續發展。
以數據使用權作為調整依據進行責任分割,將有效解決數據多層轉接而缺少法理依據以追究責任的難題。將數據相關權益的中心由“權屬糾紛”調整為“糾紛治理”,通過淡化數據生產者在後續數據交易的重要性,轉而向數據交易參與者提供權利依據,從而實現對自身數據權益的維護,向不法使用者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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