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網絡直播並非法律盲區。首先,我國民法典、廣告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確定了直播帶貨行業發展、運營的基本規則。其次是以行政規章作為規制體系,諸如《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規,它們更加具體地明確了網絡主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等。最後是行業規範。目前一些行業協會起草制定了《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網絡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等等。這些行業規範屬於自律文件,主要是引導直播帶貨行業自律自治,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也通過一定措施來保障自律的有效實施,如可以視情況進行提示勸誡、督促整改、公開批評,對涉嫌違法的,提請政府監管機關依法查處等。
總體而言,關於直播帶貨並非無法可依,但還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有關部門需要盡早完善、細化直播帶貨的規矩與制度,通過釐清各方責任,做到直播帶貨有據可依、有規可循,防止一些主播或平台打擦邊球、鑽空子。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機制,對“直播帶禍”加大執法力度,這樣才能促進形成良好的網絡營商環境,確保直播帶貨“不帶禍、不脫軌”,最大程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廣大從業者也要明白,直播帶貨是“信任經濟”,其發展壯大的根基在於自身的誠信,祗有合法經營才是正途。
提高違法成本
對於進行虛假宣傳、發布違法違規廣告、進行低俗營銷的商家和主播,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讓其得不償失,這樣才能遏制他們的違法衝動,也才能斬斷虛假廣告、低俗廣告宣傳的利益鏈。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孟慶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