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5日電/據大公報報導,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2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重要講話中,充分肯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回歸祖國後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績,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香港在過去25年保持一流的營商環境,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發展。習主席在講話中強調,“一國兩制”實踐規律之一,是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維護自由開放規範的營商環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普通法制度多次作為“一國兩制”成功經驗被提及,說明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一項明顯的制度優勢,在未來也需要繼續鞏固和保持。
有利於優化香港營商環境
首先,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依據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本地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憲法第31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制度,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抵觸或本地立法機關修改外,予以保留。同時,香港基本法第四章又具體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與司法制度、律師執業資格等相關的內容加以規定,保持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律融合性以及普通法傳統的延續性。由此可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普通法制度在本地的合憲性,使得在中國主體屬於具有大陸法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度下,香港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地區,能夠發揮其獨特的法律優勢。
其次,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有利於優化香港的營商環境。早在上世紀末,美國經濟學“法與經濟學派”的學者就提出經濟發展中普通法優越性理論,其核心觀點是承認法律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並且在比較49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後,指出普通法制度更有利於推動經濟發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普通法制度比較而言更傾向保護股東利益和產權人利益,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轉而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儘管對於這一理論後來也有學者質疑,但總結“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營商環境建設的經驗,能夠很好地說明,保持良好的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繁榮穩定的致勝法寶之一。分析具體原因:
一是因為普通法傳統崇尚法治原則。法治構成了香港社會的基石。法治原則要求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平等地享有權利、並且被平等地對待;公權力機關恣意妄為、越權行事的概率大大降低,即使在法律規定的裁量權範圍內,公權力機關也不可作出明顯不合理的決定或者濫用其酌情權;要求司法機關秉持公正,為當事人提供一套公開、有效且可以負擔得起的糾紛解決和權利救濟機制。在這樣的社會里,法律能夠給商業社會的良好運行提供所需要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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