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因為普通法是審判中心主義的,強調正當性說理過程。普通法的判例由法官作出,它不僅是法律淵源之一,也是理解普通法的路徑。普通法的法官必須尊重先前判決中的原則,同案同判、遵循先例,法官在特定案件中的判決構成下級法院及同級法院在後來案件中具有約束力的先例。普通法判決強調說理,在此過程中塑造出普遍適用的原則。過去的判決為現時的決定提供一種合理性和正當性,同時也給交易行為提供了較大的可預期性。
三是因為普通法制度強調司法的獨立性,司法機關公允嚴格地適用法律,對法律爭議作出裁決。司法獨立是普通法制度維繫的根本保障。法官作為消極的仲裁人,進行法律解釋,也參與了法律的續造,獨立的、高度專業性的法官保障正義能以被看得到的形式實現。為此,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獨立的審判權,賦予了香港在回歸後擁有終審權,不受其他地區、其他機關的影響。司法獨立原則要求法官作為個體獨立,香港在法官和司法人員的遴選、任免制度上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司法人員任職宣誓制度和對法官行為的指引也提醒法官應奉公守法,保證獨立審判案件。
四是因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強調權利保護。香港基本法規定了香港居民最重要的權利和自由,第三章以高度概況的方式規定了香港居民廣泛的權利譜系,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權利,並規定了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繼續適用。香港基本法其他章節分散規定了權利條款,如總則第6條中規定了私有財產權,第六章中規定了學術自由、擇校自由、科技成果權利等一系列權利。
為民族復興貢獻力量
除此之外,在香港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判例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始終是普通法的核心要義。在這樣的制度下,法律尊重社會每個個體的權利和尊嚴,所以,市民對這樣一套法律制度及其運行是信任的,在權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可以訴諸法庭並得到救濟的。香港的成功經驗再次印證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論斷。
再者,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有利於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交往、強化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鞏固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香港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也是世界上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是中國與世界其他貿易夥伴商貿往來不可或缺的窗口。香港多年在國際金融中心排名中位居前三,對此,普通法制度對於便利香港與世界其他地區的經貿交往而言至關重要,前三位的國際金融中心“紐倫港”都屬於普通法地區,法律傳統的共通性極大減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便利化。
事實上,香港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制度在回歸後隨著法院司法實踐的發展,在回歸後25年間逐漸形成了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色的、自生性的法律秩序,雖然仍保留著普通法傳統,卻已經是“一國兩制”下具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普通法制度。“一國兩制”方針賦予了香港顯著的制度優勢,保持了香港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未來,香港應繼續發揮普通法的制度優勢,保持普通法體系的融通性,繼續堅持法治原則、司法獨立和權利保障,為香港繼續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國際經濟事務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保駕護航,也為香港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參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事業貢獻力量。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曉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