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強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國際核裁軍與核不擴散體系的基石,是戰後國際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不能對其“合則用、不合則棄”,不能採取雙重標準和選擇性做法,應堅決抵制條約被侵蝕、掏空。有關國家不顧國際社會反對開展核潛艇合作,執意將武器級核材料引入亞太地區,明顯違反條約目的和宗旨,造成嚴重核擴散風險。這種不負責任的行徑值得密切關注。同時,各國應進一步增強《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普遍性,並以各項條約審議大會等為契機,確保其得到全面、有效、平衡執行。
張軍表示,多年來,一些國家憑借自身主導的防擴散多國機制“小圈子”,對發展中國家實施歧視性出口管制措施,大搞雙重標準。個別國家還以防擴散或國家安全為借口,對科技交流合作濫施限制,推動脫鈎斷鏈,嚴重侵蝕防擴散國際合作的基礎。第76屆聯大通過中國和其他26個國家一道提出的和平利用國際合作決議,要求取消對發展中國家和平利用的限制。
張軍還表示,中方堅決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一貫嚴格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不斷完善防擴散出口管制機制和能力建設,以實際行動為加強國家、地區和國際層面的防擴散努力作出貢獻。他從國內立法、機制建設、決議執行和國際合作層面對中方的努力進行了介紹,並稱中方將繼續與各方一道,促進第1540號決議的有效執行,推進決議全面審議,為加強防擴散全球治理作出積極貢獻。
2004年4月28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一致通過第1540(2004)號決議,申明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決議要求各國,除其他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支持非國家行為者開發、獲取、製造、擁有、運輸、轉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第1540(2004)號決議對所有國家規定了具有約束力的義務,即通過立法,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並就防止相關材料的非法販運建立適當國內管制。決議還鼓勵增強這方面的國際合作。決議申明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各項多邊條約,並申明所有國家全面履行條約的重要性;決議重申第1540(2004)號決議中各項義務均不得抵觸或改變《核不擴散條約》《化學武器公約》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或者改變國際原子能機構或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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