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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數字貿易活力與韌性
http://www.crntt.hk   2022-05-30 09:07:49
 
  我國數字服務貿易居全球前列

  主持人:我國發展數字貿易具備哪些優勢?近年來,我國數字貿易發展取得哪些成效?

  李西林(商務部研究院國際服務貿易研究所研究員):數字貿易是國際貿易發展的新前沿,日益成為全球貿易增長的新動力,受到各國高度重視。總體來看,我國發展數字貿易具有三大優勢。

  第一,擁有超大規模市場。一是擁有全球最大規模的網民數量。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32億人。二是形成全球最大的數據資源。據國際數據公司(IDC)測算,預計到2025年,我國產生的數據總量將達48.6澤字節(ZB),居全球第1位。三是我國是全球最大貿易國。2021年,我國貨物和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為44.4萬億元,貿易數字化趨勢穩定,成為驅動數字貿易發展的重要力量。四是成為全球主要數字經濟體之一。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測算,2021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5.4萬億美元,並保持較快增長,這將為數字貿易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經濟基礎。

  第二,擁有龐大的人力資本和人才資源。我國擁有世界上相對規模最大的優質勞動力資源,人力資本持續積累。據教育部統計,2020年各級各類學歷教育在校生達2.89億人,全國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13.8年。

  第三,研發創新優勢。一是國家創新實力大幅提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顯示,我國創新指數排名已提升至第12位,居中等收入經濟體之首,是世界上進步最快的國家之一。二是數字技術創新實力突出。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數據測算,我國數字領域相關專利已快速增加到51.1萬件,居全球第4位。三是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據統計,2021年我國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27864億元,研發投入強度提高到2.44%。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數字貿易發展,市場範圍不斷擴大,貿易夥伴日益多元化,數字貿易大國地位不斷鞏固。

  一是成為全球最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B2C)出口經濟體。跨境電商成為外貿創新發展的重要方式,據海關總署統計,2021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總額達1.98萬億元,增長15%。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數據顯示,全球2020年成交額(GMV)前13家B2C電商公司中,有4家來自中國。

  二是位居全球數字服務貿易前列。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可數字化交付服務統計,2020年,我國數字服務進出口總額增加到2939.85億美元,實現順差147.65億美元。其中,數字服務出口1543.75億美元,占服務出口比重55.01%;數字服務進口1396.10億美元,占服務進口比重36.63%。

  三是新型數字貿易發展勢頭良好。我國雲服務國際市場逐步擴大,根據國際咨詢機構高德納(Gartner)數據顯示,全球雲計算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市場份額排名中,阿里雲排名全球第3位。我國北斗系統相關產品已出口120餘個國家和地區,與137個國家簽訂北斗合作協議。我國成為遊戲出口大國,根據中國音協遊戲工委數據,2021年,我國自主研發的網絡遊戲海外銷售收入增至180.1億美元。

  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主持人:當前,國際數字貿易規則構建情況如何?我國應從哪些方面著力積極參與全球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規則制定?

  洪俊傑(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數字貿易迅猛發展為全球經濟注入新活力,同時也對數字貿易治理提出嚴峻挑戰。國情、目標和立場上的巨大差異決定了各國難以在短期內形成統一的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其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主張及核心訴求差異更加明顯。目前,數字貿易規則主要依托區域貿易協定構建,形成具有較強影響力的“美式模板”和“歐式模板”。

  數字貿易規則“美式模板”大致經過3次升級,其最新階段的範式為《美加墨協定》和《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二者均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中的相關條款為基礎,對部分文本進行直接承襲。與“美式模板”相比,“歐式模板”尚處於初級階段。

  從具體規則文本來看,“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數據存儲非強制本地化”“源代碼保護”等規則最能體現“美式模板”的特征,也是推動其演進升級的核心規則。《美加墨協定》在上述三方面均具有高於TPP水平的強制性,但較強的約束力也限制了“美式模板”的擴展適用。

  數字貿易規則“歐式模板”雖然更加深入細致,約束力更強,但體系性仍然不足。歐盟簽訂的自貿協定中,有關數字貿易規則的條款並未單獨成章,過於分散的條款增加了應用難度。高標準的“隱私保護”等問題是影響歐盟與其他數字強國達成談判協定的關鍵。

  整體來看,彰顯美國意志的“美式模板”構建了高標準範本,背後反映的是美國利益。彰顯歐盟意志的“歐式模板”也存在憑借自身強勢地位與締約方達成非等價承諾的問題。

  我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在參與國際數字貿易規則構建過程中始終秉持合作共贏的理念。我們積極致力於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推動電子商務談判,目前,該談判已經取得實質性進展,將力爭在2022年底前就大多數議題達成協議。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展現了我國參與數字貿易規則構建的最高水平,在“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數據存儲非強制本地化”等方面均實現了突破,還對爭端解決、透明度問題做出具體規定。RCEP是目前世界上規模最大的自貿區,在數字貿易規則上的優勢體現為良好的靈活性與包容性,在“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計算設施位置”“線上個人信息保護”等議題中均設置了例外條款。

  下一步,應積極構建普惠型數字貿易規則,進一步提升我國在數字貿易領域規則制定方面的話語權與影響力。在跨境數據流動、數據存儲等方面,可以建立分類分級的管理體系,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促進跨境數據流動。互聯網平台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增強其普惠性,提升欠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運用互聯網平台參與國際經貿的能力,彌合數字鴻溝。在國際合作方面,應拓寬合作領域,加深合作程度,豐富合作方式。此外,還應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數字稅等方面的研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做出決策。並且,進一步完善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大力提升數字治理能力。一些敏感議題可以先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進行壓力測試,待成熟後再進一步推廣。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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