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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將設權利回復基金會 處理威權時期賠償
http://www.crntt.hk   2022-05-17 14:56:04
 
  關於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賠償,三讀條文明定,受死刑的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12萬元至17萬元)計算。

  至於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三讀條文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不當取得,而仍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

  至於金錢賠償的金額,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計算。

  三讀條文也規範,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的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以及訂定差額請求權相關規定。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增列“平復行政不法”為“促轉會”規劃、推動事項,以及增訂刑事審判期間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定或處分、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因追訴所為的處分,為立法撤銷的範圍等。

  三讀條文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的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處分經確認或視為不法,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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