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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由“行政院”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也有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等規定。
台媒報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5月底完成階段性任務,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
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行政院會”1月13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月28日初審通過,但有多項條文保留。朝野黨團5月13日協商,少數條文無法取得共識,例如要新設權利回復基金會,還是由二二八事件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以及死亡賠償金額等。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部分條文經過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為處理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13人。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本條例所定事項所需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何謂威權統治時期,三讀條文規定,指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國家”不法行為的定義則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及第6條之一認定的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