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問責是嚴肅的政治工作,涉及對人的處理,必須審慎從事,堅決杜絕隨意草率問責。
集體決定,就是問責工作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問題要集體討論決定,防止個人說了算。《問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等,均體現了這一精神。
分清責任,就是要準確認定每一個被問責對象所應承擔的責任,分清責任類型、劃定責任邊界。在實踐中,我們力戒“拍腦袋”式問責,不搞“問責不過夜”;力戒“一言問責”,不因某位領導一句話就隨便問責;力戒將“問責”和“追責”混為一談,不搞“凑數”式問責。(廣東省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本文刊登於《中國紀檢監察報》2022年4月28日理論周刊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