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等犯罪行為之所以長期存在,既有法律制約和懲治機制有待完善的原因,也有一些人法治意識淡薄的因素。”王靜建議,應建立責任明晰、多部門協同配合的打擊犯罪機制。同時,加強普法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保障女職工懷孕生育期間休息休假權與晉升權
一旦懷孕就被變相降薪、辭退,休完產假發現被調離重要崗位……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共收到逾42萬條公眾意見,其中,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等方面的意見較為集中。
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認為,這一規定釋放了倡導建設家庭友好型工作環境的積極信號。“在職場競爭和傳統家庭分工模式等多重因素影響下,職業婦女常常面臨家庭與工作平衡的壓力。立法應當充分注意不同利益主體的正當訴求,除了追究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外,還應倡導建設員工友好型、婦女友好型的工作環境。”
蔣月建議,提供更多質優價廉的托育服務等支持家庭的公共服務,保障女職工放心生孩子、安心去上班;為相關企業減免一定稅負,降低職工休假用工成本。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還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的需求。“對於男性家庭成員而言,共同育兒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和義務。設立共同育兒假有利於改變‘生養孩子是女人的事’的傳統觀念,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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