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如何計算,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有的地方是按照自收買行為完成時起算追訴期限,也有的地方是按照自被收買的婦女被解救或脫離收買者時起算追訴期限,導致有的地方不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地方追究刑事責任。但從對法條自身的理解出發,收買更適合理解為瞬時行為,收買行為在當時當地已經完成,而不是持續性行為,按照自收買行為完成時起算追訴期限可能更準確。因此,董某民如果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確實有可能超過追訴時效期限。
也有例外情形,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外,《刑法》還有其他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前述的犯罪行為,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犯罪行為的,同時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下列罪名立案偵查:1、違背被拐賣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2、明知收買的婦女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也就是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和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可以數罪並罰,將使得刑期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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