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勿將回購條款作保底稻草
在耿瑞璞看來,電影拍攝受制於資金、演員、審核等多重因素,時常存在延期上映或無法上映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想分得票房收益並非想象中那麼簡單。
電影份額持有者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為了打消投資人的疑慮,記者看到,海淀法院審結的多起案件中,其電影投資協議中均約定,如電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視公司將按照投資本金外加年化8%-10%收益的價格回購投資人持有的電影份額。這一保底條款讓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很多人放心把錢投了出去。
對此,耿瑞璞分析指出,合同中的回購條款不同於抵押、質押等物權性擔保及保證,屬於非典型的擔保方式。這類擔保既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也不同於增加債務人償債能力的保證,其並未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範圍或償債能力,屬於“我為自己代言”的行為。因此,除非公司自身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否則合同中回購條款的擔保作用實際上微乎其微。
“電影投資者切忌僅憑借影視公司的項目宣發PPT、新聞報道、電影海報等內容即簽訂投資協議,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判斷。”耿瑞璞提醒說,第一,影視公司是否告知投資者其持有的電影份額及電影總投入,電影出品方是否知悉影視公司出售影片份額的行為;第二,影視公司是否了解電影的總體預算情況並向投資者主動披露;第三,由於電影拍攝及上映均有保密及版權保護的要求,影視公司在與投資者簽訂協議前是否要求投資者簽署保密協議並提供劇本、樣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