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無論“新政”還是“舊規”,商業銀行都不應承擔委托貸款風險。
已有數家金融機構被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一位業內人士。他認為,委托貸款業務模式的風險控制核心,一是資金來源及流向,二是風險責任劃分。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業務中,應當扮演“中介”角色,且僅為資金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應承擔實質風險。因此,在委托貸款新規發布之前,監管關於委托貸款的處罰點主要集中在“銀行以自有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實質承擔風險”的行為。
例如,A銀行委托B券商設立定向資管計劃,再由該資管計劃作為委托人,委托A銀行某分行向融資人發放委托貸款,其中資金托管人可能是A銀行某分行,也可能是其他銀行。
上述業務模式穿透來看,實質是A銀行通過借道券商定向資管計劃這一通道,將本來屬於自有資金貸款(或投資)的業務,計入委托貸款科目核算,實現出表,規避了資本計提、信用風險管控和貸款投向等監管指標。
此外,還產生了諸如“存放同業+委托投資+委托貸款”等模式,實現監管套利。因此,委托貸款是近年來監管開展市場亂象治理及“回頭看”、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重拳治理非標及通道類業務等工作中的重點“關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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