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指出,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在1984年制定實施的,至今不到40年。他認為,相比一些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工業領域起步較早、保護水平較高,而在農業領域起步相對較晚。
“利用自然遺傳資源培育新品種,好像沒有多少科技含量,這是誤解。品種選育技術含量很高,搞一個好的新品種很難,特別是在生物科技迅猛發展的今天,育種創新進入到分子水平時代,培育新品種是很硬的科技。”劉振偉說,這次種子法修改,正是聚焦種子的知識產權保護,將其提升到與工業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同一水平、同一力度。
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
劉振偉具體解釋道,如果品種權保護範圍不延伸,對於育種者來說,將大大減少品種權維權成功的可能性。實踐中,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很有可能在權利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通過種植等行為轉化為收獲材料,然後在市場上出售,權利人很難證明收獲材料的銷售者構成共同侵權或者幫助侵權,不擴大範圍,就無法要求被控侵權物的銷售者提供證明其合法來源的證據,從而無法查明侵權物的來源。
同時,劉振偉認為,將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擴大,才能有效阻止跨國種植的侵權作物收獲材料大規模進入我國市場。近年來,國外的水果、蔬菜、花卉大規模進入我國市場,造成我國市場對這些進口農產品的過度依賴。低水平的品種權保護,會使國內育種單位和企業難以從其原創成果中收回投資,形成惡性循環。“世界上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容易成為全球侵權品種種植基地,再以收獲材料的形式出口到我國,如果我國沒有將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收獲材料,就無法運用海關措施予以阻止,這將損害國內育種原始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工業知識產權領域,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國內的專利保護寬鬆一些;到了本世紀最初的10年,就開始對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稍加改進然後利用。經歷了這兩個階段後,從2010年以後,我國工業領域的原創性發明明顯增多,有的技術領域還步入國際前沿,這是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逼出來的。”劉振偉說,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也需要有倒逼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