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獲得授權,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實質性派生品種名錄授權農業農村部確定,不溯及既往。
同時,修正草案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於侵權行為的賠償數額上限由3倍提升至5倍,從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
前述招商證券的研報指出,修正草案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以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預計將從立法端提高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效解決行業痛點,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同時,由於其級別高於已經發布的新的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也將為後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正式實施,國家種業面臨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種子法的修正能夠進一步完善種業法律制度,促進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發展,對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洛桑江村在分組審議中指出,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內容及保護範圍,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完善了侵權賠償制度和法律責任,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修正草案有助於調動企業和資本市場動力
通過調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發現,我國營收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種子企業占比達65%,擁有研發創新能力的國內種子企業不到總數的1.5%,絕大部分企業研發投入只占其銷售額的1%左右,而行業內領先的跨國公司,其研發投入一般占到銷售收入的10%左右。他還發現,從研發力量看,國內10家主營種子的上市公司,2019年末研發人員數量僅為行業內領先的跨國公司的1/20。
“由此可見,作為全球第二大種業市場,我國迫切需要提高種子企業的研發能力和創新的積極性。”李鉞鋒在分組審議時提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