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網評:究竟應該如何認識“新聞自由”?
http://www.crntt.hk   2021-06-21 17:12:17
  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網評:究竟應該如何認識“新聞自由”?

  來源:大公報 作者:屠海鳴(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警方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壹傳媒五名高管,並凍結所涉三間公司相關財產。連日來,香港各界普遍表示支持,但也有人為其“鳴冤”,稱香港警方打壓“新聞自由”,造成“寒蟬效應”,香港輿論環境從此惡化,港人今後什麼也不敢說,云云。這些辯白初聽上去似乎有幾分道理,實際上,卻表現出對法律的藐視。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並非沒有邊界,無法無天無人可管。

  那麼,究竟該如何認識“新聞自由”?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社會必須沿法治軌道運行,因此,必須從法治的角度認識“新聞自由”。

  從基本法看“新聞自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認識“新聞自由”,必須從基本法裡面找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那麼,這裡所訂明的“新聞自由”有邊界嗎?常識告訴人們,世界上沒有無邊無界的自由。常識還告訴人們,對基本法這樣的具有憲制地位的法律,重點是要理解其核心要義,這就需要把相關條文對照著看,不能只看一點,不計其餘。

  基本法並沒有具體界定“新聞自由”。但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對照這兩條可以看出,第二十七條所訂明的所有“自由”,均不能挑戰一個中國原則。這就是邊界!

  那麼,這個邊界是對所有的媒體人都適用、還是只對一部分人適用?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照這一條可以看出,無論是普通記者、編輯,還是傳媒的高管,抑或是傳媒的老闆,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並不能因為某些人在媒體位高權重、在業內知名度高,就多了一塊“免罪金牌”。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