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0日電/據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6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遵循規範行為、優化服務的原則,圍繞價格指數編制、發布和信息披露、運行維護、評估、轉讓和終止等各種行為,提出了系統規範要求。《辦法》的出台,有利於促進包括大宗商品在內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的合理形成,推動我國價格指數市場健康發展。
部分價格指數編制發布科學性差
價格指數,一般包括某種(類)商品或服務在兩個不同時期價格變動的相對數,以及某種(類)商品或服務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絕對價格水平。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介紹,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要素,對於資源配置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價格機制要能夠正常發揮應有的作用,需具備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同時科學、完善的價格指數體系必不可少,“通過價格指數可以準確地反映市場價格的動態及其對相關市場主體生產、生活的影響”。
從機制來看,國家發改委數據顯示,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截至目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
價格指數方面,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一些市場機構競相在國內采集價格信息和編制發布價格指數,對促進價格合理形成、提高價格信號透明度、提升我國價格指數影響力,進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同時要看到,有一些價格指數,由於產品價格信息不夠準確和及時,或者編制發布科學性差,對於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了逆向調節作用。”許光建說,更應注意的是,還有一些價格指數,由於經濟利益驅動,隨意性較大,產生了誤導市場主體行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加劇了市場價格波動。因此,為了促進市場價格體系的健康運行,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迫切需要對這一類價格指數的編制和發布進行必要的規範和監管。
確保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場狀況
為提高指數編制的科學性,確保價格指數更真實客觀反映商品和服務價格走勢,此次出台的《辦法》規定,價格指數編制方案應當明確價格指數的編制背景和目的、所反映的市場基本情況、采集和計算方法、發布方式和頻率、相對價格指數的基期基點等內容。
許光建表示,《辦法》內容全面,要求具體明確。例如,為確保價格指數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場的狀況,《辦法》對價格指數的命名作了明確規定。冠以“中國”“國家”等字樣的價格指數,應當充分證明信息采集點覆蓋的交易規模在全國市場中的占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全國市場價格情況;冠以區域性名稱的,應當充分證明信息采集點覆蓋的交易規模在該區域市場中的占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該區域市場價格情況。
原始價格數據真實性和樣本代表性是確保價格指數質量的基本前提。《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要求,主要包括價格信息采集點的選擇標準、滿足價格指數編制需要的價格信息的選擇標準、少數價格信息采集點在價格信息來源中占較大比例情況時的處理措施等。
“此外,《辦法》允許價格指數行為主體在市場交易活躍度低或無實際成交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主觀判斷,但對其作出了嚴格的規範性要求,包括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中要明確界定使用主觀判斷的條件和優先級,充分披露編制方案和實際編制過程中主觀判斷的使用情況等。”上述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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