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未設准入門檻
《辦法》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有無限制?市場普遍關注這一問題。對此,國家發改委作出回應:《辦法》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未設定准入門檻,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編制發布價格指數,無需通過申請、審核、備案等獲取資格。僅從編制發布價格指數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發,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如具備獨立性,具有合法穩定的價格信息來源,具有必備的專業人員、設施、技能、組織架構等。這是保證價格指數市場正常、規範運行的基本需求。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價格指數獨立、公開、透明,從而確立市場影響力的基礎,也是國際上規範價格指數的核心要求。《辦法》對需要披露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重點是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的基本情況、指數編制方案、指數最新值的簡要計算基礎和過程、自我評估結果,目的是讓市場充分了解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的獨立性、編制方案的科學性、計算結果的準確性和運行的穩定性,以營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防止價格指數操縱,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發展。
許光建表示,《辦法》對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也作了具體可行的規範。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有關價格指數開展評估和合規性審查,以確定價格指數行為是否符合《辦法》規定,並為可能採取的懲戒措施提供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