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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撰文
http://www.crntt.hk   2021-05-20 11:29:47
 
  與時俱進、因勢而變,不斷完善黨領導反腐敗鬥爭的體制機制

  反腐敗鬥爭是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百年來,我們黨不斷完善領導反腐敗鬥爭的體制機制,保證反腐敗鬥爭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順利推進。

  黨內反腐敗體制機制保持與時俱進。黨的五大選舉產生了黨的歷史上第一個中央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1949年11月,黨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檢查中央直屬部門和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改造不斷深入,社會上複雜尖銳的階級鬥爭不斷反映到黨內生活中,為加強對黨的高級幹部監督,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的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紀委,加強對黨內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鬥爭。各級監委在各級黨委指導下進行工作;下級監委向上級監委報告工作。黨的八大將這一體制寫入黨章,規定各級監委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建立了各級監委同時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委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1962年,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加強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委的辦事機構,規定中央監委可以派出監察組常駐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黨的監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監察組或監察員駐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的各部門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監委有權不通過同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上級監委直到黨中央直接反映情況,從組織和制度方面進一步健全了黨的監察機構。黨的十一大在黨章中恢復了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央紀委,各地也抓緊組建紀委,並重新確立了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專設“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兩章,對紀檢機關的產生、領導體制、任務和職權等根本性問題作出規定,奠定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制度基礎。1993年黨中央作出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的重大決定,形成一套工作機構、兩塊牌子,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極大地增強了監督合力。黨的十五大後,反腐敗工作開始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改革反腐敗體制機制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巡視全覆蓋。這些舉措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強化了紀檢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並真正實現了黨內監督的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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