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8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作者:呂忠梅(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
今年兩會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在保持市民社會一般私法的基本屬性基礎上,用18個條文專門規定“綠色原則”、確立“綠色制度”、銜接“綠色訴訟”,形成了系統完備的“綠色條款”體系,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我國法律中的全面貫徹奠定規範基礎,為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提供民法制度保障。
第一,確立綠色原則,為民事活動規定普遍限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告誡我們:“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中,人必須“要像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民法典草案第9條通過將“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為傳統民事主體的“理性人”增加了一層“生態人”色彩,也體現了生態有價、損害擔責的現代環境價值觀。
第二,為生產生活施加普遍環保約束,保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生態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問題”,綠色發展需要通過對生產、生活施加環保約束、形成“倒逼”機制來實現。民法典草案第326條和第346條把遵守環保要求和用途管製作為合法行使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邊界範圍和前提條件,第509條第3款把“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作為合同正當履行所需承擔的基本義務,有助於“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這些規定對於“把經濟活動、人的行為限制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內,給自然生態留下休養生息的時間和空間”,都具有積極意義。
第三,重要環境要素公有,分層保護環境權益,實現“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法典草案從對優質生態產品的充分供給和公平分配的角度,作了制度安排:民法典草案確認並擴展憲法有關國有資源的範圍,把重要環境要素納入國有資源範疇,為從全民利益、公眾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護這些重要資源奠定權屬根基。民法典草案第325條規定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為體現資源價值、保證利用效率、實現惠益共享提供機制保障。在公民個體性和集體性環境權益的確認和保障方面,第274條有關小區綠地共有的規定,第286條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的物權救濟,以及相鄰關係條款,都有具體而明確的安排,體現“環境就是民生”的鮮明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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