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全面約束,嚴厲追責,“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民法典草案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擴展了環境民事權益的保護範圍;第1232條規定懲罰性賠償、第1235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人規定了多項費用,極大加重了惡意違法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有提高違法成本的明顯導向。
第五,首創綠色民法典,引領垂範“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國際上的民法典大多誕生於“風車水磨”時代,曾分別引領不同時代風騷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對環保著墨甚少。在當今人類邁向生態文明時代的進程中,中國民法典無論是綠色原則的創制,還是“綠色條款”的體系化設計,都是世界首創的“中國方案”,具有引領全球治理體系的重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