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張的現狀表述方式是“一國兩區(兩岸)一加X(X小於一)府”,“一”是指兩岸不存在所謂“兩府”,只存在一個中央政府,雙方都自稱自己是中央政府,而視對方為自己所主張領土範圍內的當局。“加”是指在自己的法政系統外,還存在另一個與己方互不隸屬的法政系統,用“加”表示“互不隸屬”;“X”是代號,指另一個法政系統,由於雙方都認為X不是中央政府而是“當局”,所以X小於一。這就是台海兩岸現在的現狀。目前在法理上,雙方都是這樣認知的,這就是現狀。當然這個現狀中還包括“各自表述”,它說它是中央,視我們為當局;我們說我們是中央,視它為當局。我們兩岸談判的時候可以默契地不說誰是中央,也不必以對方承認己方是中央作為前提條件,但是雙方的法理定位都只認自己是中央並視對方為當局;雙方就是這樣“心照不宣”地談起來了。所以研究所謂“中華民國定位”問題,研究到最後,我看還是毛主席當年給的定位最準確,就是當局。
按照我這套理論,統一是什麼?就是去掉那個加號,讓一國境內兩個互不隸屬的法政體系變成一個政府體系,產生隸屬關係;不要這個加號了,就是統一。如果現狀的“一國兩區(兩岸)”變成“兩國兩岸”,那就是分裂。所以面對這個現狀,我們同時有反獨,有促統,兩個面向的任務。
這方面的探索背後牽扯到對於兩岸權力的解析,你現在跟人家簽了協議了,人家官方要維護這個協議,那它官方執行這些協議的合法性的源泉是什麼,你怎麼給人家解釋?這個也有很多研究,現在也有很多理論創新。我們看到很多討論是從主權與治權區隔的理論出發,主張讓台灣享有一定的治權;但是治權跟主權到底是什麼關係,這都需要進一步創新。我現在主張是兩岸的主權所有權屬於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而中國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目前由兩岸分享。行使權有主動分割和被動分割的兩種態勢。主動分割是正常的,一國兩制就是行使權主動分割,我中央政府給你,不傷害主權所有權,人民授權了。被動分割由幾種情況造成,例如像香港、澳門,我們叫恢復行使主權,就是外國人來了以後,把你這塊土地佔據割走,你沒法行使主權了;“恢復行使主權”的提法,說明行使權曾經分裂;但即使在英國人管制香港和葡萄牙人管制澳門期間,香港(特別是其新界地區)和澳門的主權仍歸中國所有,但這一主權所有權因為遭受到與主權行使權的“被動分割”而被傷害,所以後人要去解決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