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加強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并不是簡單的“一嚴到底”。網絡時代侵犯人格權的形式多種多樣,堅持寬嚴相濟、剛柔并施,根據主觀惡性、行為性質、現實危害等,把握“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法律保護才能更精准,更到位。
只有把握網絡時代特點,才能打好人格權刑事保護“主動仗”。應予正視的是,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侵權行為,借助網絡渠道實現了危害性倍增。
比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誹謗案”中,僅一個微博話題的閱讀量就達4.7億次,這足以說明該類案件的危害性。
也因此,最高檢構建快速反應機制,依法、及時、准確辦理典型個案,及時督辦、跟蹤指導類案處理,既及時制止網絡侵權行為,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社會性死亡”的境況。
與此同時,司法機關也通過打造“司法模板”,統一各級尺度,釋放出規制“社會性死亡”類案件的強烈信號。
加強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建章立制是“基石”。去年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切實加強民生司法保障”,這為加強對人格權的刑事保護提供了政策依據。
而考慮到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等現實情形,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改,也不妨及時提上日程。這無疑有利於及時降低公民的維權成本。
說到底,如何保護公民不陷入“社會性死亡”的境況,是司法機關在網絡時代面臨的一場“大考”。面對這場“大考”,唯有堅持以人為本,加大司法維權力度,保護個體正當權益,不斷推進制度建設,才能交出一張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考卷。(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