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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社會性死亡”就是天大的事情
http://www.crntt.hk   2022-02-24 18:39:23
 
  比如,郎某、何某誹謗案(杭州女子取快遞被網絡造謠案)則使“社會性死亡”引起強烈共鳴。傳統刑法對社會危害性的評價主要表現為物質性的危害結果,而當今社會,網絡涉及面廣、傳播速度快,瀏覽量龐大,與傳統發生在熟人、社區間傳播形式的誹謗案不同,通過網絡誹謗他人,誹謗信息經由網絡廣泛傳播,不僅可能嚴重損害被害人人格,還足以破壞公序良俗和公衆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的公共秩序,在本質上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從而可以以誹謗罪提起公訴。在郎某、何某誹謗案中,檢察機關推動本案由自訴程序轉為公訴程序,體現了司法智慧和責任擔當。

  岳某侮辱案本來也屬自訴案件,這類案件的行為人通常以破壞他人名譽、貶低他人人格為目的,故意實施散布被害人個人隱私、生理缺陷等侮辱性行為,且情節嚴重。而本案被告人的危害已非一時所為,最終導致被害人自殺的後果,可以說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最惡劣情形。同時,與郎某、何某誹謗案類似,行為人在網絡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視頻等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的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足以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公訴條件,應按照公訴程序依法追訴。公訴程序無疑更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另外兩件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權、信息權被嚴重侵犯的問題。隱私權、信息權同樣關聯當事人的精神人格權利。對於偷拍、傳播、洩露隱私信息等行為,由於犯罪目的不同,行為方式多樣,可能侵犯多種利益,案例對它們依法適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提出了重要指導意見。

  再比如,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對“英雄烈士”的解釋曾有過爭議。但通過此案闡明本罪中的“英雄烈士”,一般是指已經犧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如果行為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範人物名譽、榮譽,構成犯罪的,可以適用侮辱罪、誹謗罪追究責任。但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所侵害的群體中既有已犧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範人物時,應當整體評價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不宜區別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和侮辱罪、誹謗罪。雖不屬於烈士,但事跡、精神被社會普遍公認的已故英雄模範人物的名譽、榮譽被侵害的,因他們為國家、民族和人民作出巨大貢獻和犧牲,其名譽、榮譽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納入本罪的犯罪對象,與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予以一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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