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這是對禁止權利濫用規則的規定,是誠信原則在民事權利行使領域的重要體現。誠信為原則,禁止權利濫用為效果,不可本末倒置。民法總則第64條至第66條還確立了法人外觀主義規則,將法人登記事項依法公示,以加強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監管,落實民法誠信原則。企業信息公示與社會信用平台建設協同互動,二者均屬於市場經濟基礎法律制度。相應地,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建立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各級各類社會組織信息查詢系統,以公民身份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建立全國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台,也都是以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為重要目標,構建誠信營商環境,以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各類企業都要把守法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
民法典分則信用權立法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制度保障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要內容,應該將誠信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全過程,這是增強民法典道德底蘊的應有之義,有利於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弘揚中華民族誠信美德。鑒於此,民法典分則應加強信用權立法,這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制度保障。
信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經濟活動能力(支付能力、履約意願等)的良好評價所享有的權利。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並未將信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加以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名譽權的方式間接保護信用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信用評價越來越重要,信用成為一個人的立足之本,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由此,信用權兼具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的內容,有必要在立法上將之從名譽權中獨立出來,確認為一項具體人格權,並在民法典人格權立法中規定信用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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