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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高峰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高峰(1972.3)在案發前擔任安徽省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前後長達16年,其工作後期的受賄事實和“信訪”聯繫緊密。
原判認定:高峰自2000年8月開始擔任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該局國土資源方面的來信、來訪、來電登記、轉辦及督促辦理等事宜。2012年以來,高峰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一,2013年8月份左右,太和縣墳台鎮武老村村民鄭某因其經營的窑廠取土問題被他人舉報至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高峰參與調查該舉報事宜期間,鄭某找到高峰幫忙處理此事並送給其現金5000元,高峰收下並允諾提供幫助。
其二,2011年初,太和縣墳台鎮王大村村民將原墳台煙葉站土地問題反映到高峰處,並在當年3月份由關某出面送給高峰現金20000元,讓其在此事上予以關照。高峰收下後向關某出具了一張20000元的借條,並允諾提供幫助。2015年10月,因所請托事項一直未辦妥,關某通過短信向高峰索要之前給予的20000元,高峰於2015年11月1日退還給關某10000元。
其三,2012年,太和縣第二中學教師楊某在太和縣原墻鎮原墻集上建房與周圍群眾發生土地糾紛,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介入處理。高峰參與調查此事期間,楊某向高峰提出希望得到關照並送給其現金5000元,高峰收下並為楊某謀取利益。
其四,2012年春,太和縣城關鎮陳寨村村民陳某因租地與周圍群眾發生糾紛被信訪,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介入處理。高峰參與調查此事過程中向陳某提供幫助,後向陳某借款5000元,並表示歸還。後來,陳某為感謝之前高峰在信訪事項上提供的幫助,在其辦公室內表示該5000元無需歸還,高峰默認並至今未歸還。
其五,2015年11月,郭某(具體名字不詳)在太和縣李興鎮經營窑廠,因違法生產被責令限期關閉。郭某委托鄭某送給高峰現金10000元,希望高峰幫忙打招呼,延期關閉該窑廠。高峰收下該款後允諾提供幫助,擬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郭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未辦妥,亦未退還該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