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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現實樣態與前景導向
http://www.crntt.hk   2024-12-13 13:22:23
 
  二、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推動兩岸法治融合的潛能分析

  兩岸法治深度融合的關鍵在於民衆的可接受性,而民衆可接受性的關鍵在於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儘管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所采模式與具體實踐不同,但兩岸使用司法人工智能所發揮的作用,或者說所欲達到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提升司法效率自然無須贅言,關鍵還在於其能够增強司法裁判統一性,優化司法裁判公正性以實現數字正義。上述目的基於司法人工智能的功能及特性所確定,如若實現,可提高民衆對司法的可接受性,使司法更具權威性。⑬因此,司法人工智能這類機器若能被妥善應用,則具有彌合兩岸之間規範與制度差異、推動兩岸司法文化進一步交融、加快法治融合進程的潛能。就當下來看,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可以輔助兩岸民衆更好地處理頻密聯繫之間產生的法律問題,建構如兩岸法律輔助機器人等司法人工智能,幫助兩岸民衆更精確地查明相關法律規範,并給出法律建議。對於兩岸司法人員,也能更加清楚地瞭解對方當前實行的制度措施,互相吸收有益部分,更合理地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使兩岸司法活動更融洽。更需要關注的是,由於兩岸當下對司法文化理解不同,以及司法慣性不同,可能造成各類問題,但從長遠來看,祖國終將統一,而司法人工智能具有助力化解統一後此類複雜問題的潛能。

  1.采用司法人工智能提升司法裁判的統一性

  兩岸法治融合必然要求彌合當前兩岸司法文化理解與司法裁判思維慣性之間客觀存在的差異,妥當運用并發展司法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司法裁判統一性,發揮推動法治融合進程之潛能。司法裁判具有統一性需具備兩個基本前提,分別是事實認定的統一性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以使尋找法律規範這一大前提和確定事實依據這一小前提的過程相一致,完成涵攝過程進而得出統一的司法裁判結論。

  司法人工智能由於其機器屬性,可以建構起一套內生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統一系統,最大程度上化解因法官主觀差異造成的司法不一致。儘管這一系統同時輔佐不同法官進行裁判,但因為其所能容納的案例樣本足够龐大,并可經過最高司法機關結合地區特點進行統一設置部署,故其參考指引作用無疑更強。若未來強人工智能誕生,則奇點問題,或者說法官機器人是否具備主體性將被重新思考,⑭如果認可其主體性地位,則法院所有案件都可能由一台人工智能機器法官裁判,自然能够實現司法裁判的統一性。當然,還存在一個前提問題,即當前兩岸地區法律規範本身存在差異,因此在適用時自然有差別。這一問題需要通過長期努力予以解決,但未來兩岸統一後,通過建構司法人工智能系統的方式,至少可以優先推動事實認定的統一性,隨著法律規範逐漸融合,再升級系統提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2.藉助司法人工智能增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司法人工智能運用人工智能領域最新技術成果,目前仍處於高速發展期,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的準確率越來越高,隨著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逐步走向成熟,能够發揮更強有力的輔助裁判作用。司法人工智能通過使司法過程場景化、司法規則代碼化、司法決策建模化、司法服務管理智慧化,重塑了司法裁判過程,產生技術賦能效果,以智能化方式保障正義的實現。⑮

  儘管兩岸當下司法活動存在差異,但是兩岸民衆對公平正義的認識有著人類共同的自覺,一份充分合法且正當的公正裁判無疑將提升其對法治融合的可接受性。另外,結合司法人工智能所具備的便民屬性,衹要推動得當,在有利於民衆參與司法的同時,也會促使民衆更加信任司法。如果能够完善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程序監督機制,進一步確立技術性正當程序,使司法人工智能更加不偏不倚,并由司法人員在最終裁判時進行價值平衡,則可以發揮其增強司法公正性的作用,使兩岸民衆更易接受司法人工智能系統,并且對愈發智慧公平的司法人工智能系統更加信任。

  三、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推動兩岸法治融合的方案構想

  司法人工智能具有推動兩岸法治融合的潛能,如何能够充分激發此潛能是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并且,兩岸還需共同面對司法人工智能帶來的風險挑戰。在當下,以及未來祖國統一後,司法人工智能所能發揮的實際效果不同,需要的制度配套也不同。因此需注意在發展司法人工智能的同時,注入推動兩岸法治融合的理念,并且逐步實踐。具體可針對兩方面提出相應方案,其一是保障技術發展得到足够空間,其二是在同時涉及兩岸民衆利益的司法活動場景中,分階段建構與技術發展更協調、更完善的法律程序用以約束權力,保障權利。通過上述舉措,能够助力司法裁判正義,使兩岸民衆在司法活動中達成更多共識,促進心靈契合。

  1.確立司法人工智能發展的包容性規制理念

  司法人工智能為何長期面臨質疑?關鍵在於對技術的不信任,故主張應建構藩籬以阻遏濫用技術造成的風險。但是一旦規制過於嚴厲,則將壓制技術的發展空間,致使技術處於落後狀態,反使技術遲遲不能發揮應有作用。因此需要維持技術發展與技術管治之間的動態平衡,在實現技術賦能的同時保障公平正義之價值。

  包容性規制理念⑯的提出為實現這一平衡提供了宏觀指引。包容性規制理念主張兼顧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充分認識技術賦能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要求通過技術賦予權利,建構技術性正當程序,將“以人為本”作為基本準則。目前,大陸的探索廣泛而相對激進,台灣地區則謹慎而相對保守,應從其間吸收經驗,采取更加適中均衡的實踐方略。具體而言,當下在司法人工智能主體地位上仍應堅持“人主機輔”的狀態,這是最為根本的要求,以防止人的異化和實質正義受損。同時應當考慮加強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場景設置的技術論證與倫理論證,根據干預基本權利程度的不同,分層次設置不同的論證標準。對於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需更為審慎,但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可以更加積極地推行司法人工智能,如此能够較好地發展技術,同時又不至於失控。再進一步,應明確數據開放渠道與範圍,增強人工智能運行透明性,以減緩算法黑箱與算法歧視帶來的問題,使之更易受到監督。

  2.搭建司法人工智能融合的專門性制度架構

  在包容性規制理念的指引下,可分階段具體建構更為完善的法律程序,切合同時涉及兩岸民衆相關利益之司法活動場景的實際需求,促動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結合,盡力兼顧發展與安全。因此,需結合當下情況與長遠情況,逐步搭建融合橋梁,由初步融合穩健過渡到全面融合,通過更強的數字正義促使兩岸人心契合,逐步接受更先進的司法文化和更實質的公平正義。

  其一,就當前狀態而言,可先協商建立兩岸法律服務智能協同系統,用以處理同時涉及兩岸民衆相關利益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兩岸法律查明功能、兩岸法律智能送達功能、兩岸法律智能問答功能等初級司法人工智能服務系統,并就此建構相應的制度合作框架,促使兩岸能够有機會進一步建立起法治聯繫。

  其二,可建立專門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准入審核機制。若兩岸能够搭建起初步合作框架,則可共同協商設立准入審核機制,通過設立司法人工智能技術能力審查委員會、司法人工智能倫理審查委員會,評判司法人工智能可以進入哪些場景中予以適用。在具體操作上,可先將兩岸共同准許并應用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運用於同時涉及兩岸民衆相關利益的司法場景中。伴隨統一進程的推行,則可容許更多司法人工智能系統處理此類場景。

  其三,從長期來看,祖國終將統一,可以建立兩岸法治融合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工作系統,輔助兩岸專家協商兩岸法律制度整體融合發展的相應工作。通過吸收港澳回歸進程中處理法律事務的相應經驗,逐步完善兩岸法治融合方案,直至從根本上彌合其間的不利差異,結合地區發展實際,推動兩岸法治融合進程。

  結語

  無論是當下,還是台灣回歸祖國懷抱之後,衹要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得當,就能更好地實現司法公平正義,增強民衆可接受性,發揮其推動海峽兩岸法治融合的潛能,促進兩岸在法治文化上進一步心靈契合。當前在發展司法人工智能的過程中,應當以法治融合作為導向,擘畫相應圖景,通過加強溝通聯絡,逐步推動司法人工智能進入兩岸法治場景之中。其後,伴隨統一進程的加快,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最終由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兩岸法治統一活動,將更具可行性且更加穩妥。相信兩岸民衆,終會共同受益於司法人工智能帶來的法治革新,達致人心相融境界,共襄中華民族復興偉業。

  注釋:

  ①熊秋紅:《人工智能在刑事證明中的應用》,載《當代法學》2020年第3期,第80-81頁。

  ②高敏:《聚焦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奮力推進新時代法院現代化建設》,載《浙江法制報》2022年5月30日第4版。

  ③蕭奕弘:《人工智慧之新發展與在司法實務上之應用》,載《檢察新論》總第25期,第16頁。

  ④王紀軒:《人工智慧於司法實務的應用》,載《月旦法學雜志》總第293期,第103頁。

  ⑤黃詩淳:《AI可解釋性的法學意義及其實踐》,載《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52卷,第962-963頁。

  ⑥陳弘儒:《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判斷權限、執法機制與法治理念》,載《歐美研究》第52卷第2期,第224-236頁。

  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載《人民法院報》2022年12月10日第4版。

  ⑧ Rachel E. Stern, Benjamin L. Liebman, Margaret Roberts & Alice Z. Wang, Automating Fairnes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Chinese Court, 59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515 (2021).

  ⑨陳甦、田禾主編:《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No.4(202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年版,第36-40頁。

  ⑩同④,第102頁。

  ⑪蘇永欽:《司法的民意調查》,載《法令周刊》第67卷第4期,第1-8頁。

  ⑫王士帆:《科技偵查立法藍圖》,載《裁判時報》總第104期,第93頁。

  ⑬易延友:《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以裁判事實的可接受性為中心》,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0頁。

  ⑭趙汀陽:《人工智能提出了什麼哲學問題?》,載《文化縱橫》2020年第1期,第45頁。

  ⑮馬長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應及其限度》,載《法學研究》2020年第4期,第26-32頁。

  ⑯李訓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規制》,載《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第42-62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0月號,總第322期,P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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