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一條引發輿論強烈反響,很多網友點贊之餘不忘提一句,“早就該改了”。
刑事責任年齡一直是敏感話題。依照我國現行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然而近年來,大連13歲男童強奸殺人等惡性事件,屢次讓人們震驚於個別未成年人所懷惡意、質疑刑事責任年齡定得太高——現在的孩子“早熟”,甚至還有未成年人故意鑽年齡的空子實施犯罪,法律不該聽之任之。
法律秩序須兼顧穩定與靈活,根據形勢發展對制度作適當調整確有必要。但絕不能將草案簡單理解為“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歲”。央視新聞此前報道,草案“擬在特定情況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從“特定”“特別”“個別”接連三處限定中,不難感受到立法機關慎之又慎。事實上,草案較為接近此前很多學者主張借鑒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即避免統一下調刑責年齡,而是由司法機關判斷,罪錯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意是否足以彌補其實際年齡的欠缺,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刑責。
應當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一刀切地下調刑責年齡當然容易,但事實證明,如今考慮下調到12歲,還有人認為應該調到10歲、8歲,甚至取消刑責年齡。這種思路是錯誤的。之所以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有限,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因為無法正確認識判斷自身行為性質。不同地區、不同背景的同齡未成年人認知水平更不盡相同。全憑個人所見就得出“小孩子什麼都懂”的結論進而指責立法司法不够有力,有失偏頗。
另一方面,規定刑罰,除了懲罰的目的,也是為了阻止犯罪。不加區分地施加刑罰,對處於完善認知關鍵階段的未成年人而言并不一定能够起正面引導作用,甚至可能導致他們未來難以融入社會,催生更多違法犯罪行為。當然不可否認,個別未成年人確實“罪無可恕”,這也正是修法提出個別規制的原因。交由最高檢對犯有兩種罪行的未成年人行為惡性進行判斷,相信可以做到足够審慎、寬嚴相濟。
此外仍有必要一提,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司法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從健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犯罪預防、不良行為分級幹預機制,到進一步發揮專門學校、基層組織等的教育矯正作用,需要完善的工作還有很多,緊迫性絲毫不亞於調整刑事責任年齡。期待這些方面的改進也盡快提上日程。(來源:南方PLUS 作者:王慶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