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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可擔刑責,保護與震懾并行不悖
http://www.crntt.hk   2020-10-15 17:12:36
  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對此,二審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這些年,隨著部分案件案情的披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成為公衆討論的社會熱點議題。當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深入討論與審慎調整,或有助於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建構探索與逐步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在創設伊始,便將核心關注點聚焦在問題未成年人的“救贖”上。從歷史承襲性及現實穩定性來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仍有其重大現實必要性。然而,對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網開一面并不一定能達到初衷,有時甚至可能事與願違。

  對某些低齡未成年犯罪人(特別是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予除罪化處理,可能導致公衆情感的反彈,進而對少年司法制度產生質疑。

  從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和相關法律條文看,司法機關的處理有其正當的依據和考量。但從社會的反饋來看,司法公正的光芒選擇性投射在少部分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上,被害人以及公衆則可能就無法及時感知到司法保護的光與溫度。

  而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及再犯問題,特別是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等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問題。

  此番有條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法,其實是將對未成年人的追責標准從“年齡”回歸到“案件本身”,切實回應了民衆對司法與公平的樸素認知,也紓解了民衆對少年司法的猶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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