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軍隊機關、單位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衝擊軍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散發、張貼信訪材料,塗寫、張貼、懸掛標語口號,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散播涉軍信訪信息,抹黑、詆毀軍隊或者軍隊人員形象;
(七)洩露軍事秘密、侵犯他人隱私;
(八)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損害軍事利益、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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