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有決心更要有行動。此次擬降低惡性犯罪刑責年齡,對於系統構建針對未成年人的“防罪體系”、完善相關司法制度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好,這不僅可以更好保護受害人,也會更好約束和挽救走上犯罪道路的“熊孩子”。
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屢見報端,來自多地司法機關的報告分析顯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嚴重化、低齡化趨勢。與此同時,隨著接觸信息越來越多,感知信息的能力不斷提升,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樣、花樣翻新,一些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犯罪,挑戰社會容忍底綫,更刺痛人們神經。就在去年,13歲的大連男孩試圖性侵同小區的10歲女孩,遭拒後將女孩殺害并拋屍。因男孩未滿14周歲,警方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3年。而當警察懷疑到他身上時,他在班群裡所說的“我,13歲,殺人不犯法”震驚全國、引發全社會的憤慨。事實上,關於未成年人犯罪,一句“他還是個孩子”,毀掉的不僅是另一個無辜的受害生命,更是一個個原本美滿的家庭。
寬是害,嚴是愛。在華南一法院審理的一起強奸殺害11歲女孩案件中,被告人韋某才19歲。此案發生前6年,韋某就涉嫌故意殺人罪,因未滿14周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年後,韋某因故意殺人罪被一家法院判刑;刑滿後韋又作案,強奸殺害了一名11歲的女孩……類似該案中的韋某,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被阻擋於刑事司法體系之外,可能很大程度上掩飾了現實中真正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實況。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無疑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有了法律和制度的約束,“未成年”不能再成為為所欲為甚至無法無天的理由。
當然,必須意識到,不能完全依靠降低刑責年齡解決未成年犯罪的全部問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未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來源:安順日報 作者:徐可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