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解除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其獲得表彰、獎勵的權益應當予以恢復。
第十七條 (校內申訴)學生及其家長對教師實施的第七條、第八條教育懲戒或者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措施的決定。
第十八條 (救濟途徑)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
第十九條 (指導監督)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行為的指導、監督,採取措施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權的意識與能力,並納入師德考核範疇。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的信息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導學校制定細則。
(來源:央視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