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六)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四條 (教師權責)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對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後,可以向教師追償。
第十五條 (家長責任)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懲戒解除)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學校可以提前解除懲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