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草案“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內容來看,立法機關并未簡單采取直接普遍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路,而是限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特定情形,且須經過最高檢核准這一特別程序,即“個別下調”,彰顯了立法的務實、理性思路。如此,既可以解決個別偶發的極端案件的法律空白問題,實現嚴密法網、有法可依,又不至於過分擴大刑事打擊面。同時,也在不改變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之下,對低齡不法未成年人“寬容且縱容”的當前現狀作了矯正,以實現對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
第三,在下調特定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年齡之外,筆者以為立法機關所強調的“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尤其值得重點關注。
筆者向來堅持認為,單純經由立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應對低齡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不法行為,屬治標而不治本之策。其實,在形式上將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歲或者更低和目前的14周歲一樣存在立法缺陷,并無法杜絕刑事責任年齡之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實踐上社會還很有可能會付出更大的代價。與其說我國立法在刑事責任年齡的高低上存在缺陷,毋寧是在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法行為的幹預和矯治上存在相當的制度改革空間。所以,在特定犯罪情形經最高檢核准的特別程序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之外,通過修法完善現有的專門矯治教育制度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立法能够進一步明確“必要的時候”進行矯治幹預的具體情形,并切實有效地強化低齡不法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從而建立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幹預機制,則其立法和實踐效果相當值得期待。
總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下調處理,既可以直接彌補當前的法律漏洞,又輔之以專門矯治教育措施,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是符合實際的務實、理性之舉,相信未來獲得通過後必定能為未成年人的犯罪懲治和預防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并對現有不法未成年人的專門矯治教育制度改革發揮積極、有益影響。(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蕭艾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