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責年齡的堅冰終於鬆融。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時表示,經會同有關方面反複研究,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在網上,對這個消息褒貶不一。反對的觀點不外乎這麼幾種:一個是雖然出現了一些兒童殺人惡性案件,但都屬極端個案,不能用法律政策的調整幹預;一個就是用比較的視野看,很多國家其實也沒有降低刑責年齡,我們沒有必要特立獨行;再一個,就是刑事立法關系重大,與人身財產權利關聯,不能隨意調整,等等。
這些觀點不是沒有道理,卻也不是那麼能站得住腳。雖然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現下降趨勢是客觀情況,但不代表這種危害社會的現象就不嚴重,就不需要作出立法上的幹預。從數量來看,目前出現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確是少數,但也不能稱之為個案,以涉及人群之廣泛、關系之深遠,作出法律政策的調整絕不為過。至於其他國家的立法情況,也有很多國家實施比我國更低的刑責年齡。
立法乃國之大事,的確應慎之又慎,但絕不等於固步自封,固守著一些陳規舊矩,供奉著老黃歷,而應因勢而動。商鞅變法為什麼能成功,不外乎“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97刑法頒布至今,早已“天翻地覆,換了人間”。在物質豐富的現今社會,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提速,心智成熟程度也隨之提高,很多專家認為,12周歲便是現代兒童向未成年人的轉型期。既然立法的“土壤”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為什麼法律制度還絲毫不能動彈?
雖然草案二次審議稿還不是最終的立法成稿,但老實說,立法者體現出來的科學精神、民主精神,很值得稱贊。這份審議稿并沒有搞“一刀切”“一鍋煮”,而是采取“兩條腿走路”的謹慎路徑,對於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只是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進行個別下調。客觀來看,公衆對現行最低刑責年齡的不滿,主要集中在個別重大刑事案件上,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對於這些特定犯罪“特別處理”,有利於精准下藥,解決“法網”不够縝密的問題。不僅如此,審議稿注重統籌考慮,下好立法“一盤棋”,讓刑法修改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同頻共振,并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如此有利於消除立法衝突,提高法律體系的整體協調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