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判決停止侵權
6.對於製造、銷售侵權產品等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依法判決停止侵權。因涉及公共健康、環境資源保護等依法不判令停止侵權的,應當採取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
7.對於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能夠認定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決停止侵權,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8.對於假冒、盜版商品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證明上述物品存在並請求立即銷毀的,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商業渠道之外處置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侵權人請求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對於已經執行完畢的生效裁判,侵權人再次以相同方式侵害同一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該裁判停止侵權的判項,再次申請執行;權利人依法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三、依法加大賠償力度
10.充分運用舉證妨礙、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業評估等制度,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舉證,提高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充分彌補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失。
11.積極運用工商稅務部門、第三方商業平台、侵權人網站或者公司依法披露文件顯示的相關數據以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等,依法確定侵權獲利情況。
12.人民法院責令被訴侵權人提供所持有的侵權獲利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