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釋法的技術路線是立足香港國安法確立的國安憲制秩序的大框架,回應但不限於行政長官提出的具體法律問題,而是通過對香港國安法職能條款的解釋與填充確立了香港國安委的判斷決定權,這一權力可以對接個案程序,同時將行政長官提出的具體法律問題歸類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的行政證明書範疇,並提出以香港國安委的兜底性、監督性的判斷決定權作為最終補救機制。香港國安委的憲制角色經由釋法而獲得明確化及功能性凸顯,對香港國安憲制秩序的完整成形以及香港本地國安司法管轄體系的閉環運作具有積極的規範塑造與制度銜接意義。
四、結語:“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法治演變
在中共二十大報告“一國兩制”部分,中央提出“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是港澳回歸以來保持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要長期堅持。這個“長期堅持”要有兩個基本條件:其一,全面準確,這是指向“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思想整體和制度整體,不能割裂理解,不能以局部反制整體;其二,堅定不移,這是指向“一國兩制”作為憲制原則和高度自治體系的規範明確性與穩定性。中央在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也更明確提出“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本次人大釋法就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規範塑造,也是對香港司法制度與法律體系的填充和建構。
本次人大釋法將帶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進一步的法治演變,其可預期的顯著制度效應包括:
其一,國安法首次釋法的啟動與完成程序經過了國家憲法與香港國安法的完整測試,為後續進一步的釋法提供先例和指導,並與基本法的釋法程序共同構成中央行使釋法權的制度機制。
其二,香港國安委的完整憲制職能得到規範性填充和明確化,對接個案程序的判斷決定權是重要的監督性權能,對香港國安司法程序的規範運行有保障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