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近日,文旅部取消了喬月亮等5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建立退出機制,是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中國政府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中國實踐,是落實《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重要措施。2008年5月,原文化部發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已經認定5批國家級非遺傳承人3068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傳承人”。這對傳承人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養、傳承使命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層級認定與系統管理。特別提出“以傳承為中心審慎開展推薦認定工作”。這就要求在確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時,要對以傳承為中心的“代表性”進行嚴格強調。
是否長期從事非遺傳承實踐,掌握非遺項目的核心知識與技藝,業務上具有行業技藝代表性與區域影響力,能夠擔當起非遺保護傳承的重任,考查的是專業素養;是否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具有良好的品德修為,有傳承非遺的使命與擔當,能積極有效地開展非遺傳承實踐,考查的是品德修養。一句話,德藝雙馨才是認定代表傳承人的必要條件。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政府認定之後授予的稱號,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文化傳承責任與社會義務。無論是個體傳承人還是團體傳承人,都應積極開展傳承非遺工作,通過示範與教育培訓,吸引更多的年輕人關注與從事非遺事業與非遺產業,為非遺的長久傳承、傳播提供人力保障與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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