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學校如何教育學生可謂全球性棘手問題。在美國,當學生出現作弊、抄襲、霸淩、脅迫、仇恨暴力、性暴力等惡劣行為時,教師可通過語言責備或剝奪某種特權等軟性懲罰予以提醒,但校方則可通過停課、懲戒性轉學、短期停學、開除等方式懲戒行為不端的學生。在日本,法律規定教師在必要時可以依據規定對學生實施懲戒,但明令禁止教師實施會給學生帶來肉體痛苦與身體侵害的體罰,政府甚至編排了一套“脾氣管理”課程,以心理學角度輔導教職員們如何控制脾氣。而在英國,教師的懲戒權包括罰寫作文、周末不讓回家、讓校長懲戒、停學等……這些規定,不論在哪個國家以何種方式,都是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且不論哪種規則,根本目的都是為了讓學生得到良好的教育。
總而言之,明確教育懲戒,并不等於鼓勵教師懲罰學生,而是如同《規則》中所言:讓教師們敢用、願用、會用、慎用懲戒權,讓學生‘心悅誠服’,從而實現“春風化雨”的育人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