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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要加快制度型開放建設,協同推進“走出去”和“引進來”,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更好聯通,更好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構建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
中評社北京11月6日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調“要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完善宏觀經濟治理,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並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市場主體更加充滿活力,產權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公平競爭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基本形成”作為“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十三五”時期,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規模市場,市場活躍度不斷提升,市場體系逐步健全。“十四五”時期,應利用這些有利條件,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出發,加快國內外標準規則對接,全面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從體制機制上保障國內市場潛力持續釋放,使國內市場規模優勢轉化為“雙循環”的引擎,高質量參與全球分工和高水平推進國際合作,有效帶動世界經濟復甦。
增強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光明日報發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與價格研究所主任、研究員曾錚文章表示,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微觀主體的活力不斷增強是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要特征。必須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增強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充分釋放市場主體的發展積極性和創造力。
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積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將部分國有股權轉化為優先股,支持符合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建立骨幹員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機制;加快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健全經理層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探索實施更加靈活高效的國資監管制度;推動國有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強化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穩步推進自然壟斷行業改革,提高自然壟斷行業基礎設施供給質量,嚴格監管自然壟斷環節,加快實現競爭性環節市場化。
營造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經濟進入電力、油氣等領域的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大幅放寬服務業領域市場准入;健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增加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供給,支持發展民營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完善民營企業融資增信支持體系,健全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制度,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營中小企業賬款的長效機制;完善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的政策體系,建立規範化機制化政企溝通渠道。
完善公平競爭的基礎性制度
文章認為,“十四五”時期要實現“公平競爭制度更加健全”的目標,必須繼續完善產權制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促進公平競爭的基礎性制度。
加快健全產權制度,完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產權;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細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交易、保護制度規則,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推行“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建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和第三方評估機制,以服務業為重點試點進一步放寬准入限制;建立統一的清單代碼體系、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信息公開機制以及市場准入評估制度;改革生產許可制度。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剛性約束,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審查和評估機制;統籌做好增量審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培育和弘揚公平競爭文化,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健全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
文章指出,“十四五”時期要實現“產權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的目標,必須進一步健全與要素市場化配置相關的體制機制。
加快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深化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探索實行城市群內戶口通遷、居住證互認制度;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構建與實體經濟結構和融資需求相適應、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體系;加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建立數據資源清單管理機制,完善數據權屬界定、開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標準和措施。推進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和存量土地盤活利用政策;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健全基準利率和市場化利率體系,更好發揮國債收益率曲線定價基準作用;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增強雙向浮動彈性;加快全國技術交易平台建設,促進技術要素有序流動和價格合理形成。促進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完善企事業單位人才流動機制,構建更加開放的國際人才交流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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