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保護合法民事權益。民法典對民事權益予以全方位保護。這種全方位不僅體現在對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一般民事權利的充分保障上,還體現在對一些特定侵權行為責任的詳盡規定上。例如,規定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網絡時代的侵權行為作出針對性回應。為保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促進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向創新聚集,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侵權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民法典對民事權益的全面保護,有利於增強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保障的信心,讓市場主體能夠安心投資經營,為經濟發展積蓄力量。
激勵誠信守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是企業家的重要素質,也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價值取向。只有合同普遍如約履行,才能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民法典合同編進一步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對給付不能、給付遲延、部分給付等違約形態進行整合,還允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促進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這有助於培育和弘揚市場主體“有約必守、違約必究”的契約精神,強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願失信的規則意識,推動形成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在全社會弘揚誠信觀念。
保護交易安全。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由此確立交易自由、經營自由等諸多確保市場經濟得以開展的條件。同時,民法典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對民事主體的交易自由加以適當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防止濫用交易自由,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民法典設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為促進市場交易提供了便利。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等19種典型合同,提供了詳實、可靠、安全的交易規則。在當事人就相關交易條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可以適用這些合理配置雙方權利義務、有效規避常見交易風險的規則,既節省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又能活躍市場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