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0日電/網評:維護國安鞏固行政主導體制
來源:大公網 作者:周八駿
香港國安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基本法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10多年前,正是基於這兩條關於香港特區憲制地位及其與中央關係條文,我提出一個觀點──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應當是“中央直接領導下的行政主導體制”。
不少人認為,香港特區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體制而否認行政主導,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在制度安排上,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各有明確的權責規定,尤其,司法是獨立的。二是在實際執行上,行政長官不能是政黨或政治團體成員,缺乏政黨(政治團體)為依靠,同時,構成行政機關主體的公務員體系貫徹“政治中立”。面對愈益政治化的香港社會,特別是愈益猖狂的“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在立法機關和香港社會向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發動不間斷的挑戰和干擾,歷任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行政機關,程度雖有所不同,卻都終究顯得管治和施政乏力。
第一位行政長官連任後,在第二屆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同時,邀請當時建制派兩個主要政治團體民建聯和自由黨的主席加入行政會議,旨在強化行政領導力,並且加強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支持。然而,自由黨在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關鍵時刻倒戈,使特區第一次發生管治危機。
中央及時把對港工作方針從以往“不干預”調整為“不干預,有所為”,指導和協助特區克服第一次管治危機,也向所有人證明中央對特區行使憲制權責,是穩定香港政治體制的“壓艙石”。
2005年3月至2015年6月,香港政治焦點一直圍繞政制發展,分歧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中央最大關切,是確保特區管治權不被“拒中抗共”政治勢力所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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