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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吹響了重構工業經濟法律體系的號角。 |
中評社北京6月18日電/數字文明、數字經濟時代,新的技術集群的顛覆式創新與發展對整個基於幾百年來的工業經濟的法律體系都有很大挑戰,中國民法典成為數字文明時代的民法典,但對數字文明時代的需求回應仍不足以具體、全面。數字經濟產生了大量新的民事權利主體與客體,數據、個人信息和數字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產催生了新型權利的需求。民法典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了指引性規定而無實際規範內容,並未對數據權和數據參與分配機製作出明確規定。共享經濟等模式模糊了所有權的邊界,智能合約等對傳統合同法規則也帶來挑戰。此外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亦深刻影響著經濟活動的組織方式、實現方式,如何作出法律回應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人民大學國發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楊東文章表示,民法典吹響了重構工業經濟法律體系的號角,研究新技術與真問題,必須遵循法律和法學的基本邏輯和要素,需從新的法律主體、客體和法律關係等制度和理論等各個方面開展研究。
構建平台、數據、算法三元融合的數字經濟法律規制體系
文章認為,從工業經濟時代的“生產大爆炸”到數字經濟時代的“交易大爆炸”的轉型過程中,數字經濟平台利用其數據和算法等的綜合能力,在激發數據生產要素潛力的同時,也對基於工業經濟的反壟斷法帶來基礎理論和規制體系的挑戰。
曾有幸被聘為全國人大財經委電子商務法起草小組成員,研究設計了電子支付相關條款以及第22條和第35條。在民法典中亦采納了電子商務法的許多條款,立法精神和制度設計亦有所體現。例如民法典第512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第1194至1197條規定了網絡侵權等。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啟動反壟斷法修改工作。應基於平台、數據、算法三元融合的規制原理,以鼓勵創新與隱私保護重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和價值體系;構建市場支配地位和相對優勢地位雙層規制模式;重構相關市場分析框架;將修正後的必要設施原則成文法化;跳出市場支配地位框架規制流量壟斷;以監管科技強化事前事中監管範式、弱化事後處罰機制,構建價格和質量並重、法律和技術共治的反壟斷法體系。
以“共票”理論為基礎構建數據權利保護體系並健全數據權益分配機制
文章指出,從促進中國數據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應當鼓勵數據,尤其是金融數據的開放和共享,通過關鍵的數字普惠金融平台,整合動態的個人和企業數據,甚至打破政府部門數據孤島,促進社會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體系建設。
應當盡快建立一套針對數據確權、定價、共享的制度機制,把握基於跨境支付產生的貨幣相關的支付數據與流量數據的價值,開展以數據為核心的“共票”治理體系,以更高維度的視角來應對Libra的挑戰。“共票”,一即“共”,凝聚共識,共籌共智,是能夠真正共享的股票;二即“票”,支付、流通、分配、權益的票證,是股票、糧票、鈔票三票合一。
2020年5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圍繞國家安全和社會治理,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從理論上來說,數據權利是一項複雜的複合型權利束,其法益兼具財產性利益與人格性利益。數據相關的利益主體可以分為個人、企業、其它組織與國家(政府),不同的利益主體對數據權益的享有範疇與屬性又存在差異。數據權利內容會隨著應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形成新的數據權屬,因此事先確定其權利歸屬比較困難。就現狀而言,中國立法尚未明確界定不同數據主體的數據權屬,特別是消費者(用戶)與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之間的數據權屬界限。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客觀上具有全部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共性,個人應當依據其數據所有權配置相應處分權和收益權。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只有充分流動、共享、加工處理才能創造價值,而不公正的數據利益分配機制顯然無法充分調動各方主體的積極性,無法最大程度地發揮數據價值。目前數據的權屬規則與利益分配機制正在探索之中,基於對區塊鏈與數據的長期研究提出了共票理論,旨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利益分配機制。
工業文明時代,誕生了公司制與股份制,用於集合社會資金投入生產建設,並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目前人類已進入數字文明時代,以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科技正在深刻變革著傳統經濟業態,塑造著數字經濟。對於新技術特別是區塊鏈技術,要從經濟治理層面充分理解其對生產關係的變革作用,其最大的意義在於調整各生產要素間的利益分配關係。
而基於區塊鏈的共票能夠改變過去由股東壟斷利潤的局面,讓更多的消費者、普通的勞動者等提供數據、參與數據價值創造的有關主體能夠獲得合理的利益分配。因此,應當充分注意到區塊鏈帶來的制度革新前景。應圍繞區塊鏈等自主創新核心技術不斷深化改革,真正釋放區塊鏈的巨大潛能,贏得數字時代的領先契機。“共票”是區塊鏈上集投資者、消費者與管理者三位一體的共享分配機制,同時也能對數據賦權、確權、賦能,作為大眾參與數據流轉活動的對價,可以充分調和個人與企業數據權利的內在衝突,為以數據為核心的數字經濟激發新動能。
目前監管數字經濟業態的痛點在於數據。政府對新科技業態的管理決策建立在與之相關的特定數據的基礎之上,而數字經濟日新月異的創新實踐往往導致相關數據尚未及積累或監管者選取了錯誤的數據作為依據和指標,從而陷入缺乏充足、有效數據的盲目規制或消極規制的困境。“共票”機制結合內嵌的智能合約與區塊鏈,具有不可篡改的記錄功能,可以一比一智能匹配一段數據串,實現數據聚合、匹配與追蹤,自動化分析海量數據。同時結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其他前沿技術,構建數據聚合、大數據處理和解釋、建模分析與預測的有效機制,可以輔助監管者實現技術驅動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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