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數字金融立法與科技驅動型金融監管體系
文章表示,中國在移動支付等金融科技、5G等領域已經處於領先。今天,我們有機會在移動支付等金融科技中取得突破,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
中國經濟增長正處在新舊動能轉換時期,又步入了創新資源全球化階段,在當前疫情防控的緊要關口,利用數字經濟平台促進經濟下行壓力下金融業發展正逢其時。要利用平台優勢進一步推動互聯網經濟業態、完善數字普惠金融,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在如何有效地幫助更小規模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商戶問題上,金融科技和數字金融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數字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數字金融服務不斷普及,也客觀上給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新技術,金融違法犯罪正呈現出產業化、作案目標精准化、場景多樣化等新特征。新冠疫情也給國內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挑戰,雖然現在尚未出現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但是必須對隨時可能爆發的金融危機提高警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是黨的十九大報告對金融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當前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更加重視當前比較突出的風險問題,從創新監管方式、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控制和防範。
一是要完善數字金融立法,創新監管方式。
相較於大型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的規模與商業模式決定了其易受惡劣經濟動蕩的影響,而且會將這種動蕩傳遞至行業內其他企業;此外,金融科技的技術性風險和操作性風險在特定的情形下會由量變急劇升級為質變,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傳統金融監管缺乏技術手段獲取金融科技市場結構和運作的可靠信息,因此對新興金融科技企業監管和約束更加困難。應在傳統金融監管維度之外,加之以科技維度,形成從“雙峰”到“雙維”監管體系,以科技驅動型的監管思路應對新技術發展對金融監管的挑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機構應當盡快建立科技監管機構,採用與金融科技發展相匹配的科技驅動型監管模式,回應金融科技監管的特殊性,同時抓好制度構建和技術進步,補齊監管短板,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是要盡快落實央行數字貨幣DCEP,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
DCEP的發行有助於創新貨幣發行、流通和調控方式,從而降低數字經濟交易成本,提升經濟和金融系統的效率,進而優化金融活動的質量。同時,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也有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強化人民幣在全球結算體系中的地位。當前,中國在移動支付領域全球領先,法定數字貨幣與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落地跨境支付場景應用,有助於鞏固中國跨境移動支付優勢地位,進而打破美元霸主地位,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更好地抵禦美元主導下的國際金融市場積累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對國內的傳導影響。筆者承擔的商務部重大項目“跨境支付應用及安全策略分析”中的一個重點就是研究區塊鏈應用於跨境支付。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交易系統採取了更多的技術協議代替人工監督和執行,如以智能合約為代表的區塊鏈“協議”能夠便捷地實現清算、資金交割的程序而無須人工干預。基於區塊鏈的跨境支付可以做到接近於“實時清算”,系統是完全自動的。
三是對數字金融創新的監管政策不宜過於嚴厲。
證監會2018年將“制定《股權眾籌試點管理辦法》”納入立法工作計劃,目前已經形成成熟草案,應當以此次疫情為契機,盡快在新證券法框架下出台股權眾籌管理辦法,開放股權眾籌試點,引導股權眾籌向正規化、系統化、專業化方向發展,更好地服務於中小微企業。各地在整頓P2P網貸平台時,應當循序漸進,分類整頓。對於極少數具有較強資本實力、滿足監管要求的機構,一方面可以改制為消費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另一方面,在必要時也可以考慮保留一些大型的優質的P2P網貸平台,保留融資渠道,促進市場活力,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此外可以考慮將ICO、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等合法化並納入常態監管,給疫情中和疫情後處境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新的融資工具和金融環境。特別是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經具備股權眾籌、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開展的條件。我們應該認識到區塊鏈和金融的融合創新發展是大勢所趨,應盡快改變當前互聯網平台的數據和發展紅利被美國等國所壟斷所獨享的局面,進行全面突圍。
四是支持數字經濟平台通過跨境支付業務競爭全球的合法數據資源。
當前爭奪數據已經成為各國競爭的最為核心戰略之一。我們必須考慮到國家的最高利益,爭奪未來可能變為最重要的國家戰略資源,通過構建數字生態體系可以占領數據界的新大陸。除了要完善對國內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同時也應當鼓勵阿里巴巴、騰訊、今日頭條等數字經濟平台企業推行國際化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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