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5日電/為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進行統一規範,並將根據評估結果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眾所周知,銀行保險機構是經營貨幣和承擔風險的特殊企業,其經營狀況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至關重要。近年來,銀行業和保險業暴露出的諸多風險,追根溯源,都是因為公司治理機制的不健全或運作失效。而有效的外部監管對改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夯實公司治理就為銀行保險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當前,我國監管部門在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沒有明確的指標體系,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評估,致使一些銀行保險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問題比較突出。比如,有的大股東直接操控業務經營決策,將銀行保險機構作為“提款機”進行掏空;有的“三會一層”權責界限不清晰,沒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運行效率不高,履職不到位;還有的缺乏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未能實現機構、員工、股東利益和諧一致,有效抑制短期逐利行為等,不僅影響了銀行保險機構的正常經營,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為嚴重的是極易造成個體機構的重大風險,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而《辦法》的出台,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和風險狀況進行判斷、評價和分類,並根據評估結果依法實施分類監管,是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舉措。定期開展監管評估,有助於監管部門更加及時和全面地掌握機構公司治理狀況,及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於進一步明確監管導向,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
應該說,規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銀行保險機構長期穩健發展的重要基石。與之前有關公司治理規定相比,《辦法》內容更全面、規則更明確、指標更清晰,對於強化監管,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方面,通過指標的量化,有助於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辦法》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分為162項,將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價指標分為163項,這些指標涵蓋了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等8個方面內容,並且都進行了指標的量化,能夠更加清晰地刻畫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水平,從而有效促使銀行保險機構改進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
另一方面,通過指標的量化,對不同類別的機構在監管措施上能夠對症下藥。評估的目的在於對不同級別的機構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辦法》規定,監管部門將根據評級結果的不同,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比如,對D級機構,除可採取對C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在市場准入中,認定其公司治理未達到良好標準。同時,還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採取責令調整相關責任人、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對E級機構,除採取上述措施外,還可以採取對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罰的措施。這樣,通過外力的作用,有助於銀行保險機構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落實到經營管理各項活動之中,落實到實際工作之中,提高決策層的重視程度。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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