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納粹德國戰敗後,因國際勢力因素導致國家分裂。當時的西德鑑於納粹黨帶來的慘痛經驗,所以在制定等同“憲法”的“西德基本法”時,特別明定凡涉及憲政自由民主核心價值者,即使“修憲”或立法亦不得破壞的機制和原則。民進黨目前常說的“民主防衛機制”,其來源即是此一德國的經驗作法。
由此可知,“民主防衛機制”用來“防衛”的對象,是指經由民主投票選出的執政者,後來卻打著民主的旗幟而反民主。因此,“民主防衛機制”是提供給在野黨和人民用來防衛執政者,也與是否遭受“境外敵人”的威脅無關。
美國建國的初期,聯邦黨曾主導國會制定了《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名義上是對人民發表不利政府的不實言論,給予形式上的罪責。但該法律條文規範的字義含糊不清,實際執行時卻使得批評政府就可被羅織入罪。
事實上,當時聯邦黨制定該法的真實意圖,是為了“消滅”當時的共和黨人報紙和活躍人士;因為那個時候兩黨彼此視為“敵人”,而不是民主體制下的競爭者。不僅如此,美國當時也是以“國家安全”為由,制定了諸多類此傷害民主的法律,而台灣正在複製美國230年前的經驗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