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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 |
中評社香港7月1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 “立法院”在暑假召開“臨時會”,其中一項議程,是六月二十八日對蔡英文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民進黨“立委”挾著席次優勢,並在國民黨“立委”退席、拒絕“背書”下,順利讓被提名人“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考選部長”蔡宗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以及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均順利過關,十月一日將接任“大法官”。
“司法院”的大法官共十五席,蔡英文已經在二零一六年提名七席,現在又提名四席,共掌握十一席,超過“釋憲”所需“門檻”。因而對《黨產條例》、“刑法通姦罪”、“死刑是否違憲”等社會上具高度敏感的“釋憲聲請案”,這些“親綠”甚至是個別帶有“台獨”意識到“大法官”,如何取態,就成為人們極為關注的問題。因而國民黨“立委”痛批,“大法官全家就是小英一家”。
本來,在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中,最受矚目的是退休軍公教關切的“年改“釋憲案”,不過因為該案已經排期在八月廿三日前作出“合憲與否”解釋,四位新增大法官不會參與本案“釋憲”,亦即被這四位“深綠大法官”取代的,由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仍然在位,因而“釋憲”結果未必完全符合蔡英文的意願。但在十月一日這四名“大法官”就任後,對其他的“釋憲案”,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就將掌握絕對優勢。
“司法院”大法官”,是台灣地區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的常設機關,相當於“憲法”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文”,具有拘束全台灣地區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按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終審法院”、“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現行“大法官會議”解釋有七種可: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的問題;定期修法;警告性裁判;立即失效;定期失效;以解釋代替立法;自始無效等。 |